允许退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答
允许退房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购房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退房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允许购房者退还房屋,而开发商退还房款。退房从实践来看,法定情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允许常见情形有:
(1)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主要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退房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法定情,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允许司法机关、退房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法定情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允许
(2)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退房虽然时有购房者以此项理由请求退房,法定情但实际中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主要是购房者对开发商存在欺诈故意与欺诈事实举证困难所致。要防止此种情形的出现,购房者应尽量要求开发商将其每一项承诺落实为文字并予以签字认可。
二、套型误差导致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三、面积误差导致退房
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四、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
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五、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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